用人单位可否不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
发布时间:2021-02-24 21:17 | 阅读量:

  小明是某公司的机台作业员,某天,小明在操作机台过程中,手指不慎被机台压伤。


  送往医院治疗后,小明被诊断为手指挤压伤伴不全离断,伤情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伤残十级。
小明请求公司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公司却称,小明入职时已签订一份《职工不缴纳社会保险费说明》,载明本人在公司工作期间,自愿不缴纳社会保险费。

  那么,公司可以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吗?

  【本案分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经职工同意不缴纳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费用,职工发生工伤时,用人单位是否能够以此为由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本案中,公司以职工签字同意不交社保为由,主张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于法无据,故公司应支付相关工伤保险待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七十二条规定:“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工伤保险“平时很低调,用时很必要”,是国家和社会为在生产、工作或某些特殊情况下,遭受意外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劳动者,提供医疗服务、生活保障、经济补偿和职业康复;为在生产、工作中造成死亡的劳动者的供养亲属提供遗属抚恤等物质帮助的社会保障制度。

  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不能因为职工个人签字同意就认为可以免除所有责任。否则一旦发生工伤事故,最终责任只能由用人单位自行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