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场隐婚构成劳动合同欺诈吗?
发布时间:2021-02-07 15:20 | 阅读量:

    故事回放

 2016年6月,某贸易公司招聘营销主管,阿花通过笔试及面试,与该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

 正式到岗后,公司要求填写员工基本情况登记表,阿花在“婚姻状况”一栏中填了“未婚”。

 2016年11月,阿花发现自己怀孕,但想起入职时称“未婚”,不敢向公司表明。

 后来因孕期反应对工作造成影响,公司以阿花入职时填写虚假婚姻状况为由,主张签订的劳动合同无效,并决定解除劳动合同。

 那么,阿花向公司隐瞒已婚事实,是劳动合同欺诈吗?

 专家点评

 判断劳动合同欺诈须具备三个要件:
 ①具备在订立劳动合同时能够引起欺诈意思的事由,只限于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情况;
 ②该意思表示采用了欺诈的手段,即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
 ③达到了欺诈的效果,即对方根据该虚假情况,违背真实意思,作出错误意思表示而订立劳动合同。

 这三个要件前后相继,缺一不可。只有具备了前一要件之后,才须就后一要件加以判断。确实属于欺诈行为则合同无效。

 本案中,婚姻状况不属于订立劳动合同时能够引起欺诈意思的事由范围,因为它既不是单位录用的根据,也不是单位知情权的范围,不符合第一要件。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但必须以符合国家法律为前提。

 入职时职工虽在婚姻上做了隐瞒,但这属于个人隐私,与其从事的工作岗位并无必然联系,且不是签订劳动合同的要件,故不能视为订立合同的欺诈行为。用人单位据此解除劳动合同没有法律依据的。